因公护照(通行证)是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入国境和在国外逗留的重要身份证件,及时收缴和保管好因公护照(通行证)是加强出国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因公出国(境)人员护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和《江苏省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颁发、管理办法》(苏外照〔2007〕27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校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因公护照及通行证由我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办理、统一收缴、统一管理。
第二条 因公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有效期均为5年,期满或签证页用完后按规定换发新护照,不办理延期或加页手续。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一般申领的护照为公务普通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第三条 本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开会、讲学、培训、研究、学习、工作等在国外或境外停留三个月以内的人员,均应持因公护照(通行证)出访,不得通过因私和旅游渠道送签。
第四条 因公护照(通行证)持有人完成出访任务后必须在一周内将所持证件交回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保管,个人不得保存因公护照(通行证)。参加跨部门、跨地区组团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入境)后应将护照(通行证)交回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不得委托组团单位代管。
第五条 出国人员只能持一本护照出国。不得同时持两本护照出国,不得持因私护照因公出访,更不得同时持因公、因私两种护照出访。原持有因私护照的因公出国人员,在领取因公护照时,应将所持的因私护照交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暂时保管,回国后交回因公护照,方可换回因私护照。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再次出国(境)时,凭出国(境)所需有关材料,到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并领取因公护照(通行证)。
第七条 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暂时自行保管因公护照(通行证)的,须由个人提交申请、二级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部门公章后报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核准,并由个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条 因工作调动或退休等原因离开本校人员所持的护照,在办理有关调动手续时,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其护照、通行证交省发照机关注销。
第九条 对已过期失效的因公护照、通行证,国际合作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统一交回发照机关进行登记注销处理。
第十条 持照人在出访期间必须随身携带护照或通行证并妥善保管。如持照人因公护照、通行证在境内遗失或被窃,应立即书面报告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并由校方书面报告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和当地公安部门,按规定注销遗失护照、通行证。
第十一条因公护照在国(境)外遗失,持照人应立即向当地警方和我驻当地使、领馆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详细写明事件经过,及时与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联系,由学校向江苏省外事办公室报告,使发照机关及时掌握情况,便于和有关驻外使、领馆联系有关事宜。在香港、澳门遗失通行证时,持证人亦按此程序,立即向港澳警方和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并通过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告发证机关。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每年对因公护照(通行证)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对无特殊理由拒不交照者,将报请发照机关按规定程序吊销当事人护照(通行证),两年内不为其颁发新的护照和通行证。
第十三条 如有人为恶意毁损因公护照、通行证或谎报遗失、遭窃,一经查实,将严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