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南京高等教育的国际吸引力,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外国留学生来南京高校学习和从事科学研究,扩大我市留学生招生规模,提高留学生层次,增进留学生对南京市的了解和友谊,特设立“南京市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部队院校除外)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外籍学生,或非学历教育的外籍人士。
第三条 市教育局负责奖学金分配方案的制定、管理和解释。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及时拨付及监督检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配合做好留学生身份认定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 奖学金奖励标准为:研究生2万元/学年,本科生1万元/学年。
第五条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持有外国国籍的公民,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2.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表现良好,符合申请学校的入学条件。
3.申请人就读本科生,应获得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或证书;申请人就读硕士研究生,应具有学士学位或相当学历;申请人就读博士研究生,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学历。
4.已取得学士学位或相当学历的,且有工作经历拟到我市相关高校进修或接受一年期以上(含一年)非学历教育的外籍人士。
5.应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并提供HSK证书、其他汉语学习和考试证书等相关证明。部分直接用英语授课的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6.学习态度端正,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成绩优良。
7.与中国政府性奖学金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评审发放
第六条 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根据各高校对留学生教育的重视程度、外国留学生在校人数、学位生的比例及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奖学金分配方案,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在宁高校下达下一学年的奖学金分配名额。奖学金名额的分配向在原有基础上留学生招生数量增加、留学生培养有特色的高校,以及来自南京市友好城市的外国留学生予以倾斜。
第七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奖学金初评审工作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各高校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各高校制定实施细则中,对适用奖学金的学科专业有所侧重和倾斜,重点突出经济社会发展对应学科、中外经济文化交流所涉专业。
各高校在每年外国留学生报考及招生工作中,广泛宣传奖学金政策,鼓励和吸引更多外国优秀学生来宁学习深造。
第九条 各高校申报奖学金的学生初审合格后,应当经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并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于每年9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对各高校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南京市教育信息网公示,确认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奖学金的资金来源渠道为教育费附加并实行总量控制,由市教育局下达给相关高校。各高校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牵头相关部门对奖学金的使用、管理、执行、完成和绩效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评估。各高校奖学金工作绩效评估情况,将作为制定下一年度奖学金分配方案的依据。
第十二条 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奖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