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国际生招生录取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国际交流处发布时间:2016-02-24浏览次数:938

为规范我校国际生招生、录取程序,根据教育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生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我校为国际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二条   成立南京邮电大学国际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际生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海外教育学院。国际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挂靠单位为国际合作交流处。

第三条 国际生选择汉语为授课语言的,学生需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后,才能进入专业学习。国际生选择英语为授课语言的,英语需达到一定水平,方可进入专业学习。本科国际生的申请入学资格为完成高中所有课程并取得高中毕业证书。硕士国际生的申请入学资格为完成本科所有课程并取得学士学位。博士国际生的申请入学资格为完成硕士所有课程并取得硕士学位。

 

第四条 本科国际生的录取,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初审,会同教务处进行审核。

第五条 研究生国际生的录取,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初审,会同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入学资格评审、面试等。

第六条 普通进修生的录取,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核;高级进修生的录取,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与所申请学院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七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将经相关部门会审后的拟录取国际生名单提交国际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正式确定录取名单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将本科国际生录取名单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为其进行编班(或插班)和分配学号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下达海外教育学院并报备财务处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将研究生国际生录取名单提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为其进行编班(或插班)和分配学号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下达海外教育学院并报备财务处等相关部门。

第十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将进修生录取名单提交财务处和海外教育学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