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国际生的教学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的规定》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际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有效签证、健康证明,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到海外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需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国际生新生应于报到之日起3日内持国际合作交流处所开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10日内向学校缴纳注册费、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书杂费等。本学年应交费用交齐后方可注册、办理居留许可申请。
第三条 在校国际生注册。从第2学期开始,国际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海外教育学院报到,按照学期注册程序办理注册手续。学期注册程序:
1. 秋季学期开学时,学生首先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
2. 学生本人持交费证明和学生证到海外教育学院办理签到、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3. 办完注册手续的学生,凭学生证办理校内听课、考试等有关手续,参加学院安排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四条 所有国际生注册时必须办理健康保险。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以及由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管的外国政府奖学金生,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为其购买健康保险;自费生由国际生个人购买健康保险。
第五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助国际生新生办理报到后的体检、派出所注册登记和居留许可等手续。如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的规定,经本人申请,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国际生,应于下一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凭医院健康证明向国际合作交流处申请入学,经指定机构体检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国际生,在健康复查中不合格则取消入学资格,不予录取。
第六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为国际生办理学生证(中英文对照版),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为国际生办理校园卡。
第七条 国际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财务处交纳学费后,凭交费收据到国际合作交流处办理教育部电子学籍注册,并到海外教育学院报到。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转专业的国际生,需在第一学期末提出申请,经海外教育学院同意,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本科国际生的学制为四年,硕士研究生国际生的学制为两年半,博士为三年。国际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合格成绩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条 国际生未能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可以申请延期,但最长学习期限为本科6年,硕士3.5年,博士5年。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修完相关课程,或者修完课程但未达到课程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的退学国际生,作肄业处理,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因违纪而被学校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二条 国际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海外教育学院申请获得;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海外教育学院负责提供。海外教育学院提供上述证书的英文翻译文本。
第十三条 本科国际生学籍由教务处和海外教育学院共同负责管理。国际合作交流处将录取的本科国际生信息报教务处,由教务处通知本科国际生录取专业的所属学院,由学生所就读学院、海外教育学院参照中国本科生的相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国际生管理规定,对本科国际生的学籍与成绩数据等学习事务进行管理和维护。每学年,教务处在安排有关本科生的教务工作时,及时通知本科国际生的专业所属学院和海外教育学院。本科国际生的专业所属学院应根据学校的统一工作安排,对本科国际生的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海外教育学院,海外教育学院汇总、复核后,向专业所在学士学位分委会汇报,经分委会审核通过后,由海外教育学院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国际生名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向校学位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际生的学籍由研究生院和海外教育学院共同负责管理。国际合作交流处将录取的研究生国际生信息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通知研究生国际生的专业所属学院及海外教育学院,研究生国际生就读学院及海外教育学院参照中国研究生的管理规定并结合学校国际生管理规定,对研究生国际生的学籍与培养工作进行管理和安排。每学年,研究生院在安排有关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时,及时通知研究生国际生的专业所属学院和海外教育学院。根据学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统一安排,研究生国际生学位论文的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成立国际生奖励和处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国际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和海外教育学院负责本科国际生的奖励和处分;国际合作交流处、研究生院和海外教育学院负责研究生国际生的奖励和处分。奖励和处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国际生,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对国际生作开除学籍处分时,经学校研究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属于中国或外国政府奖学金资助者,其开除学籍处分的结果须同时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国际生毕业结业后,须在离校前一星期凭本人学生证到海外教育学院领取《离校手续表》,并办理以下手续:1.到有关部门归还借用的物品、图书等。2.办理退房手续,通知宿管清点归还生活用品。3.到海外教育学院办理财务结算手续。4.到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须将《离校手续表》和学生证交回海外教育学院,然后再领取证书 。不办理离校手续而离校的学生,学校将不负责提供其在校的学习证明、学习成绩单及毕(结)业证书等文件。
第十八条 涉及学籍管理的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以及《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细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