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关于本科生海外访学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国际交流处发布时间:2017-01-06浏览次数:1678

南京邮电大学文件


校外发〔2016〕118号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

为全面推动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鼓励更多学生拥有海外学习经历,根据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国际化办学战略,特制定《南京邮电大学关于本科生海外访学计划的实施意见》,经2016年7月7日第22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南京邮电大学关于本科生海外访学计划的实施意见》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南京邮电大学

关于本科生海外访学计划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推动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着力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提高学生的国际交流能力,鼓励更多学生拥有海外学习经历,根据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国际化办学战略,特颁布我校本科生海外访学计划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对象

1、参加校际和院际学生交流项目的本科生;

2、自行联系赴我国教育部认定的国(境)外正规大学交流学习,且按照《南京邮电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保留南京邮电大学学籍的本科生。

二、项目类别   1、学校或学院与海外高校签署的三个月及以上、一年以内的长期访学项目;   2、学校或学院与海外高校签署的三个月以内的短期访学项目;   3、国家或省政府公派留学项目;   4、学生自行联系的海外访学项目,访学目的学校原则上排名在《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报世界大学排名》或《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以最新排名为准)前200名的世界著名大学。

三、时限规定

海外访学时间不超过一年(学位项目除外),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只享有一次长期(指三个月及以上、一年以内)海外学习机会,短期访学项目(指三个月以内)自费访学次数不限。

四、访学流程

1、赴海外大学交流学习前,学生需从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海外访学申请表》,制定《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海外访学学习计划表》(以下简称《学习计划表》),通过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提交教务处审批;

2、赴海外大学开展学习后,学生应按照《学习计划表》进行选课,若发现部分课程选课困难或需调整时,需尽快与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或系主任联系,及时制定调整方案,经学院论证后报教务处审批;

3、完成交流任务后,学生须按时返校并在返校后1个月内,填写《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海外访学项目成果汇报表》,并依据交流成绩单(原件)和《学习计划表》填报《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海外访学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表》),提交课程所在学院审批,明确学分认定,若需要,须及时补修相关课程;

4、交流成绩单和《认定表》需提交至教务处进行归档;

5、返校后,学生须及时遵循以上流程进行课程学分认定事宜,如因个人原因未及时进行学分认定,导致课程未能补修或延期毕业,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五、相关费用

1、海外访学学生在交流期间仍需按原所在年级的学费标准向学校缴纳学费;

2、海外访学学生在访学交流期间的往返旅费、生活费、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费和交流学校指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等由学生自理;

 3、海外访学学生赴海外交流期间,交流学校提供的资助津贴、奖学金或相关机构提供的经济资助,由该生自主支配;

 4、为鼓励更多的优秀学生赴海外访学,学校特设立“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海外访学奖学金”,对优秀学生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六、访学期间的学生管理

1、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遵守交流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宗教、风俗习惯。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生个人承担一切责任;返校后,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2、学生在外交流期间,应主动保持与所在学院辅导员的联系,定期向辅导员汇报学习情况。   3、学生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海外学习时间,不按时返校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七、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