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国际处外汇核算办法

发布者:国际交流处发布时间:2020-07-02浏览次数:1145


为满足我校涉及外汇业务的管理及报销需要,进一步方便全校师生的外汇报销,完善外汇报销的管理制度和核算流程,提高我校财务管理水平,根据相关规定,由国际处、财务处联合制定本核算办法。

外汇核算总体分为有人民币交易记录和无人民币交易记录两种形式,具体情况见细则补充。请提供以下材料:

    1、有交易记录,且能提供对应人民币结算金额的,按照实际产生的人民币核算。

    2、无对应人民币结算金额的,请老师自行查询交易当天(出国补助,按出国期间)的中国银行外汇牌价(https://srh.bankofchina.com/search/whpj/search_cn.jsp)公布的汇率,打印截图并签字负责其真实性。财务按照中行折算价核算。

    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示例:


    本办法即日起开始执行,请全校师生知悉。

南京邮电大学国际合作交流处

202071


细则补充:

    1出国补助,按照出国期间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的中行折算价提供汇率。

    2、有信用卡支付记录,且信用卡出账账单显示所付外币对应的人民币记录,按照实际还款的人民币核算。

    3有银行卡支付记录,且有自动换汇记录的,按照银行提供的相应自动购汇的人民币核算。

    4、有银行卡支付记录,但无银行提供的相应人民币记录,按照支付当日的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的中行折算价提供汇率。

    5、出国前在银行购汇的,按照银行提供的购汇单汇率核算,但只能报销小于购汇金额部分的发票,超出购汇金额部分,需提供银行支付记录。

    6、无银行卡支付记录,按照发票当日的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的中行折算价提供汇率。

    7、学生出国期间的小额发票(金额小于500元人民币),如用餐和交通发票,统一按照出国期间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的中行折算价提供汇率。

    8、在中国银行网站无法查到的小币种汇率,无法提供支付当日汇率,只能提供其他网公布的实时汇率。

    以上所有汇率文件,请自行提供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