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留基委创新型人才
国际合作培养项目通知
各教学科研单位:
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我校2026 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申报工作。
一、项目简介:
为进一步推动国内外合作培养创新型国际化人才,加大对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支持,国家留基委设立并实施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
创新项目主要选派类别为攻读国外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项目单位可结合各自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选派少量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和访问学者。
创新项目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方式及流程:
创新项目采取“先立项,后选拔” 的选派模式,由学校组织各实施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向留基委申报项目,留基委对各校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各项目选派专业、选派类别与规模、留学国别与单位等立项信息。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选拔推荐人选,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后派出。
请有意申报的各项目单位按照《2026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项目指南》及创新项目综合专栏材料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准备、项目网上申报等各项工作。(具体说明请参阅https://www.csc.edu.cn/chuguo/s/3793,及附件1、附件2)
申报单位请于10月13日前报备单位主管部门(国际处),并于10月2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项目并上传相关材料,网上项目申报网址:https://sa.csc.edu.cn/project
三、项目联系人:
留基委联系人:创新项目组
电话:010-66093974/3558
邮箱:cxxm@csc.edu.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邮编:100044)
国际处联系人:李巍
电话:85866716
2025.09
附件1.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实施办法说明摘要
https://www.csc.edu.cn/chuguo/s/329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国内外合作培养创新型国际化人才,加大对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支持,设立并实施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创新项目采取项目实施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各项目选派类别与规模;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选拔推荐人选,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后派出。
第四条 创新项目主要选派类别为攻读国外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项目单位可结合各自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选派少量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和访问学者;教育部“强基计划2.0”试点高校(名单)可选派少量本科插班生,每校每年申报规模不得超过5人。
第五条 创新项目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部分国家急需专业或前沿学科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可提供学费资助,学费资助额度以各项目立项通知为准。对本科插班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访问学者、高级研究学者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二章 立项办法
第六条 创新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实施。有申报意向的单位,可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单位正式公函,申请加入创新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七条 创新项目下设3个专项:
“双一流”建设专项:面向入选第二轮国家“双一流”建设的147所高校(名单),每所高校每年最多可新申报项目2项。各校申报项目应围绕其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及相关交叉学科,如项目选派类别含本科插班生,仅限“强基计划”及“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在读学生。
特色高校专项:
面向未入选第二轮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的高校,每所高校每年可新申报项目1项。各校申报项目应围绕其重点建设学科,如项目选派类别含本科插班生,仅限“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在读学生。每校获批执行中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项。
注:现有执行中项目超过3项的高校,应自行进行项目梳理,在执行中项目数量达标之前,不接受新申报项目。
(三)非高校类专项:面向中央国家机关、科研院所及其他有关单位,每个单位每年可新申报项目1项。原则上获批执行中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
第八条 202x年9月底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单位内部选拔,统筹研究确定202x年度申报项目,并按照《202x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申报材料及说明》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第九条 202x年10月1日至21日期间,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完成国家留学基金委网上项目申报。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反映项目单位在加强高等教育对外开放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体现单位特色学科优势,代表单位人才国际合作培养实力与水平,能够对国内相关领域的国际化发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应体现服务行业、学校发展,围绕学科建设、培养模式创新;应具有创新的特点特征,要有明确的问题导向;应聚焦相关专业人才领域,建立优质合作交流平台。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科研院所,或在双方合作学科领域具有较强优势;重点支持中外双方“强校合作”,或在双方共同优势学科领域“强项合作”的项目;对涉及多个国外合作方的项目,选派学科及专业应突出重点并考虑关联性。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合作双方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具体合作协议,并有一定前期执行基础。合作协议应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非框架合作协议或教授间个人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领域或专业、选派的留学身份、培养方案或学制、双方权责等具体内容。
凡涉及取得双学位的项目,还需另行提交(或包含在协议中的)含有免学费或费用分担办法、课程互认、学位及学分互认等细节的协议(或条款)。
第十三条 创新项目鼓励项目单位多方筹集配套经费,如有其它国内外经费来源或确定的经费分担机制,亦请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当年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于第二年1月底前公布获批项目。
第十五条 对于往年获批、执行满三年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除按要求提交项目总结之外,还须在线提交项目继续执行申请(不占用项目单位当年可新申报项目名额),申请流程与新申报项目相同。国家留学基金委将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并于各年度1月底前公布结果,确定可继续执行项目(执行期仍为三年)。
附件2. 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
申 请 书 模 板
(供申报单位网上系统填报用)
项目名称: | |
申报情况: | |
申报单位: | |
专项类别: | 双一流”建设专项 |
执行年份: | |
国内参与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学院(学科)专业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mail: |
校内主管部门 及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mail: |
申报日期: |
一、基本情况
是否交叉学科 | ||||||||
申报项目 学科门类 | ||||||||
合作国别 | ||||||||
年度选派总规模 | ||||||||
留学身份及选派规模 |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人/年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人/年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人/年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人/年 □访问学者 人/年 □博士后 人/年 □本科插班生 人/年 | |||||||
选派专业 | ||||||||
选派专业大类 (如系统中无该专业请选择相近专业) | 选派专业小类 (如系统中无该专业请选择相近专业) | |||||||
留学单位 | ||||||||
留学国别 | 留学单位(英文) | 留学单位(中文) | ||||||
申请学费资助额度 | ||||||||
留学身份 | 留学国别 | 留学单位(英文) | 留学单位(中文) | 申请资助学费 | ||||
二、项目简介
培养目标 (通过国际合作,为哪些行业、领域或部门培养何种特定专业人才) | |
培养模式 (创新点、合作模式、课程设计等) | |
项目必要性 (问题导向;与国家战略、高精尖缺、双一流建设等方面的结合度) | |
项目可行性 (人才合作培养基础、近年执行情况等) | |
前期成果 (近五年双方在合作领域取得的重要科研成果或人才培养成果) | |
预期成果及 考核办法 | |
留学人员回国后安排或使用方案 |
三、项目负责人简介
姓名 | 姓名拼音 | ||
性别 | 民族 |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 | ||
手机 | 电子邮箱 | ||
办公电话 | 邮政编码 | ||
通讯地址 | |||
所在单位 | |||
所在院系所 | |||
职称 | |||
是否院士 | □否 □ 是 | ||
行政职务 | |||
毕业学校 | |||
最高学位 | |||
学位授予国别 | |||
学位授予地区 | |||
授予年份 | |||
授予学校 | |||
学科专业大类 | |||
学科专业小类 | |||
具体研究方向 | |||
近五年主要科研成果概述 |
四、与外方合作情况
1、合作协议基本信息 | |
外方合作单位 | |
协议签署时间 | |
协议有效期 | |
层级 | |
国外院校联系人职称职务 | |
2、主要合作内容(结合培养目标及模式等安排) | |
3、国外合作方情况 | |
4、中外合作方在申报项目所涉人才合作培养领域的各自优势 | |